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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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
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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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副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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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
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
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
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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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
,或者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 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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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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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送达、传真送达
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款第(一)、
(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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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
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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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
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
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
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
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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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
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
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
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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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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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
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
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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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
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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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