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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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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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西安环
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
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
验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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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批评;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会计
师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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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
事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
各位董事;
  (三) 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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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弃权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
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
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
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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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
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根据前述股东名册,在会议召开
日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
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
议;
     (四)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
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
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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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
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 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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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报送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公告事宜;
  (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
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 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公告季度报告;
  (2)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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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年度报告。
露时限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
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
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 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 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六) 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 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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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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