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4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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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将通过网络
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
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
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
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
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
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
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
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
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
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
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
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
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
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
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
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
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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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
数量。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的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
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
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
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
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
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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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
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
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
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
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
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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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
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
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公司及其律师应当
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
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规则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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