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芯
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名单进行了核查,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及部分未达成第二个
行权期个人考核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 428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满足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