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指派何佳欢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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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6 月 4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
路 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资讯网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Paul Xiaoming Lee 先
生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提交了《关于提请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
到十五日;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日,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此外,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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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8,885,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55%(根据
《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5,377,940 股,在计算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见
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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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
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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