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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定期会议提
前10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发出通知。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通过邮箱等方式发送监事会。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机构和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
第十九条 档案保存与使用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