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嵘控股: 华嵘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6)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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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最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建议确定要进
行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总汇、归档。
董事长可以召集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包括不限于:
  (一)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
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二)项目发展的前景,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
  (三)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战略委员会委员应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先后次序,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
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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