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中的相关问
题向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工作函》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预付款项。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9.63 亿元,同
比增加 76.03%。其中,预付设备款期末余额 7.21 亿元,较期初的 2.14 亿元大幅增加。
请公司:(1)补充披露预付设备款项的具体明细,包括主要预付对象、关联关系、
预付内容、金额、时间、交货期限及期后实际交货情况;(2)结合前述情况、项目建
设进展等说明报告期内和 2024 年一季度预付设备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
合行业惯例,相关资金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
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2)发表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和 2024 年一季度预付设备款大幅增长,主要是由
于公司碳三碳四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基于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
正常合同安排,导致预付工程设备款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相
关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郝银平 李海霞 王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