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吉视传媒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
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万元、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
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
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
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吴国萍 王文生 董汝幸 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