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8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公司 A 股股份 418,643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
司拟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 A 股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A 股股份
总数为分配现金红利基础,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
人民币 0.3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6,223,156,942 股,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A 股股份总数 418,643 股后,即以 6,222,738,299 股 A 股总股
数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1,866,821,489.70 元
(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相关规定,公司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
股本=(6,223,156,942-418,643)×0.30÷6,223,156,942≈0.3000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00)÷(1+0)=(前收盘价格-0.3000)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照每股 0.30 元派发。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
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0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27 元派发现
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5)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312-2197812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