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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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5亿元;为
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
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债权人”)签署编号为C240521GR3815662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与交行镇江
分行在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本次担保情况
区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2024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
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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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
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
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
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
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
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
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
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江苏瑞吉综合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担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
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
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
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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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
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镇江东方综合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担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
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
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
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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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
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
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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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0 亿元;担保余额为 8,
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
情况。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