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 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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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6月拟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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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授权部
门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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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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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具体操作细则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以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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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更正;
权益条件成就;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第(二)项规定的1-3款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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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就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1-3款事项、第十九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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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三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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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独立董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认真履行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
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
                 (二)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和对公司造成危害程度,要求该独立
董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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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修订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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