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

证券之星 2024-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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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立讯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
核,为董事会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候选人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产生。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查、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政策或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二)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制度的分析、评价及实施情况;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研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线上会议、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
查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
及考核计划;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
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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