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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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6 月 3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91.5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15 元/股
? 授予对象人数:287 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杭州前进齿轮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3 日,同意以 4.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7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9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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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届满后,公司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来的转批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池仁勇作为征集人已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临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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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条件任一情形,亦不存
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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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次激励 占授予时
序 授予额度
姓名 职务 计划授予总 总股本比
号 (万股)
量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合计 277 人)
(合计 287 人) 791.50 100.00%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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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分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可以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
或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
内实际认购的数量确定;
(五)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放弃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授予数量由 800 万股调整为 791.50 万股。
(公告
编号:临 2024-018),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29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公司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并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完成现金红利发放。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对授予价格由 4.20 元/股调整为 4.1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项与经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核查。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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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6 月 3 日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以 4.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87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 2024 年 6 月 3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791.50 万股,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格计算,测算得到总摊销费用为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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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
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性股票份额
注: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中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其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