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采取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线上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公司二楼会议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 226,878,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3854%,其中:
(1)通过现场/线上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26,875,60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7.38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6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8%。
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晋航律师、李晖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线上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
并形成决议如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 名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罗爱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2)选举罗爱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6,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5,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46%。
(3)选举雷梓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4)选举叶锐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46%。
(5)选举程卫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6)选举邱礼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 名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晁尚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2)选举陈文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
(3)选举陈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罗爱文女士、罗爱明先生、雷梓豪先生、叶锐新先生、程
卫安先生、邱礼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晁尚伦先生、陈文
建先生、陈丽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 9 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
分之一。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如下:
(1)选举谢玉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3%。
(2)选举贺映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8%。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
选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新当选的监事谢玉兰女士和贺映平女士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
监事张毅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第
五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7,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93%;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226,67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6%;
反对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4%;弃权 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5%;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095%。
表决结果:同意 226,875,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2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5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 1.10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6,671,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6%;
反对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4%;弃权 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5%;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0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晋航、李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