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中伦成律(见)字第 136223-0002-060301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
接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6 月 3 日 15:00 在成都市敬业路 108 号 T 区 1 栋 12 楼会议室召开,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15:00。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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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043,41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551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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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43,41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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