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卫: 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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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ST南卫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李平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6 号、证监立案字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
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5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7)。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住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 1 号。
   李平,男,1961 年 6 月出生,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项琴华,女,1965 年 8 月出生,南卫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
市武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
卫股份、李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卫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卫股份 2017 年 8 月上市以来,李平一直是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2020 年至今,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电源)实际控制
人为李平。2018 年 4 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为南卫股份案涉期
间的关联人。
   二、南卫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市毕升印务厂、常州市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平、实力电源、禾目乐影等
关联方,导致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3,600 万元。其中,2020
年 3 月 23 日南卫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时披露。
   三、南卫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南卫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0,050
万元,其中:2020 年全年发生额 9,200 万元,余额为 0;2021 年 1-6 月发生额为
发生额 7,350 万元,余额为 2,000 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
南卫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
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13.13%、15.93%、20.61%、11.11%。南卫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 28
日,南卫股份披露了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
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南卫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
责人,组织策划关联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南卫股份进行信息披露,董
事、财务总监项琴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上述二人是该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关联
方占用南卫股份资金事项,董事、财务总监项琴华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二人未
能勤勉尽责,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平组织实施了关联方对南卫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
指使的违法情形。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积机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琴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
常。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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