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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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
次会议,会议应到 4 人,实到 4 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提交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
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同意提名孟宪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
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和转移生
产经营中煤炭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运营。同时,
公司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业务审批管理流程、业务操作规
范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对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起到保障
作用。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
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含 30 亿元)
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
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的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胡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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