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注销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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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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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孚日股份、公司 指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回购股份 指 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事宜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本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回购股份的注销事
指
次注销 宜
本所 指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第九号文》 指
号——回购股份》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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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注销之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孚日股份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孚日股份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孚日股份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
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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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孚日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注销
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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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3 年 5 月 16 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发表独立
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并进行注销,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
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注销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办理股
份注销登记手续及相应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的数量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方案部分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6.60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数量约为 6,06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7.37%,按回购金额
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3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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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本次回购期
限届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41,574,1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5%,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
综上,本次注销的股份数量共计 41,574,150 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的 5.05%。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不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尚需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就本次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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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股份注销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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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