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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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经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召开不定期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通过邮件、邮寄或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日(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
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决
、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公司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或意见;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董事会秘书应
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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