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的交易
認購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同意以日常營
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上市規則的涵義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披露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認購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
產品。如该公告披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及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
分別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及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
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2.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浦發銀行結構性
存款產品協議 II 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到期兌付。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的交易需合併計算。鑒於與浦發銀
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項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尚未到期,在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
存款產品協議 III 時,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產品的總認購金額合計而言,一項或多
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超過 5%但均低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
该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惟獲豁
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1-
概述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同意以日常營
運產生的自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訂立之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 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產品成立日期: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
訂約方: (1)本公司;及
(2)浦發銀行。
產品名稱: 浦發銀行對公結構性存款產品
產品收益類型: 保本浮動收益型
浦發銀行所作的 低風險
產品風險評級:
產品期限: 25 天
認購本金及預期 預期年化
年化收益率: 協議 本金 收益率範圍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 人民幣 1.00 億元 1.20%-2.90%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 項下的產品由本公司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
閑置資金認購。
掛鉤標的: 歐元兌美元匯率
收益率計算公式: 認購金額×實際年化收益率×實際投資天數/360
在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I 項下,實際年化收益率如下情況計算:
觀察價格區間 實際年化收益率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103.55% 2.90%
期初價格*103.55%>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6.00% 2.70%
觀察價格<期初價格*96.00% 1.20%
其中:期初價格為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北京時間 14 點於彭博 BFIX 公佈的歐
元兌美元定盤價;觀察價格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時間 14 點於彭博
BFIX 公佈的歐元兌美元定盤價。
-2-
終止及贖回: 该等協議按約定期限履行,本公司無權提前終止或贖回。浦發銀行可出於不
可抗力或投資公眾的利益提早終止。
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合理有效地運用部分暫時閒置之日常營運產生的自有資金認購結構性存款產品有利於提升本
集團整體資金回報,並符合本公司一直致力維持資金安全及確保流動性的原則。因上述結構性存款
的預期回報的相關風險因素造成的影響估計非常低,與在中國的商業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相比,本集
團可享更可觀的回報。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
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披露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認購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
品。如该公告披露,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及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浦發銀行分別
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及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I,同意以日常營運產生的自
有閑置資金向浦發銀行認購總金額為人民幣 2.00 億元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
協議 II 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到期兌付。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的交易需合併計算。鑒於與浦發銀行
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項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尚未到期,在訂立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
產品協議 III 時,就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項下產品的總認購金額合計而言,一項或多項適
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 條)超過 5%但均低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该等
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惟獲豁免遵
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資料
本公司是一家生物醫藥公司,主要從事生物藥物的創新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及市場營銷。
浦發銀行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持牌銀行,主要從事提供企業及個人銀行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其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碼:600000)上市。
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據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浦發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
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3-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復旦張江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 H 股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其 A 股股份於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浦發銀行」 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發銀行結構性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訂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存款產品協議 I」 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
款產品,該產品將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到期終止
「浦發銀行結構性 指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訂立的結構性存款
存款產品協議 II」 產品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
性存款產品,該產品已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到期兌付
「浦發銀行結構性 本公司與浦發銀行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訂立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存款產品協議 III」 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 億元的結構性存
款產品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 指 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I 及浦發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協議
款產品協議」 III 之統稱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及台灣地區
-4-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會命
趙大君
主席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包括以下人士:
趙大君先生(執行董事)
薛 燕女士(執行董事)
沈 波先生(非執行董事)
余曉陽女士(非執行董事)
王宏廣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兆榮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徐培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國·上海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
* 僅供識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