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7 - 2024/6/11 2024/6/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事项将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
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10,479,03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为 15,200 股,应分配股数为 610,463,837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0,406,682.51
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
股,因此,上述公式中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为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10,463,837×0.23)÷610,479,037≈0.23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0.23)÷(1+0)=(前收盘价格-0.2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7 - 2024/6/11 2024/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胡荣达、胡淇翔、武义三美投资有限公司、占林喜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 元人民
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三美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7649856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