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江西国光商业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连锁或公司)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实施本计划授予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
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
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国光连锁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其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江西国光商业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内部公示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下
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已履
行下列程序:
(一)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就本计
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本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4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
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三)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
王金本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四)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决定不再将上述 4 人列入本
次激励计划名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股票期权总数量由 1,600.00 万份调整为 1,567.00 万份。
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计划已满足授予条件,本次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138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0.00 万份,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1)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成就;(2)公司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光连锁已就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和相关激励对
象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原确定的 142 名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
划后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有 1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决定不再将上述 4 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计划授予激励的人数和
拟授予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3.00 万份调整为 1,350.00 万份,预留授予
股 票 期 权 217.00 万份 不 变 ,授 予 股票 期权 总 数 量 由 1,600.00 万 份 调整 为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股票期权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3.00
万份调整为 1,350.00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217.00 万份不变,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量由 1,600.00 万份调整为 1,567.00 万份。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同
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金杜认为,国光连锁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
交所网站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情况如下: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公示,并于 2024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江
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调整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3.00 万份调整为 1,350.00 万份,预留授予
股 票 期 权 217.00 万份 不 变 ,授 予 股票 期权 总 数 量 由 1,600.00 万 份 调整 为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股票期权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3.00
万份调整为 1,350.00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217.00 万份不变,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量由 1,600.00 万份调整为 1,567.00 万份。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4]第ZA11491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ZA11492号)、公司2023年度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公司董事
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栏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 、 中
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xi/)、上交所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
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
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
询,国光连锁以及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前述第1、2项所列示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国光连锁实施授予本次授
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光连锁已就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