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
登了会议通知。
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新桥镇西环路阳光春辉生态园大酒店如期召开,董事长陆宇先生因公外出无法
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一致同意,共同推举董
事高清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81,890,7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2367%,其中:
权股份数共计 665,15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2984%。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7,798,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5,898,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6,012,4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79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327,6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799,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7,662,7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9,516,7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68,495,9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8,142,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1%。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就议
案 9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
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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