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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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4第01293号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
冉、马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黄山旅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1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区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
人,代表股份数318,04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055%,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298,843,15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0.972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人,代表股
份数19,206,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32%。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第7、8、9、10项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6、11、14、
系累积投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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