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源: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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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能源        公告编号:2024-44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23〕6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基于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合理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未来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本规划中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合并
范围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1.5亿元人民币现金
支出事项。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
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2025-2027年度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
结合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本次规划的决策、执行及监督
 (一)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
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二)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
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
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行详细论证,且不得与公司章程
相抵触。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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