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 66.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利于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