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1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05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志鹤路 100 号 1
号楼 5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80,773,01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3.7220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52,225,204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
份数为 1,871,421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祝国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29,313,203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80,773,01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 数 (%) 数 (%)
酬方案的议案
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担
保的议案
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廖春兰、胡永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