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古北路 1699 号 1802 室
联系电话: +86 21 6070 5200 邮编:201103
网址:www.senyuelaw.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31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张江微电子港 6 号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0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法,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张江微电子港 6 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63,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除前述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经验证,
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912,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904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