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农牧: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4]A0327 号
致: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开发布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5:0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名都
路166号嘉煜金融科技中心1栋2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段利锋主
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
人,代表股份266,089,5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7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 266,046,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836%;
   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同意 266,046,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836%;
   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266,074,5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议案经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七)项议案经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巨星农牧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