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8 人,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46%。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854,7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862%;反对 12,05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5745 %;弃 权 1,68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2,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123%;反对 12,058,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969%;弃权 1,68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869,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919%;反对 11,713,4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4437 %;弃 权 2,01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7,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006%;反对 11,713,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19%;弃权 2,01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7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263,7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20%;反对 12,319,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6735 %;弃 权 2,01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081%;反对 12,319,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445%;弃权 2,01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7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27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70%;反对 12,636,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7938 %;弃 权 1,68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4,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858%;反对 12,636,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234%;弃权 1,68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276,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70%;反对 12,306,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6686 %;弃 权 2,01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4,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858%;反对 12,306,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668%;弃权 2,01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7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773,6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555%;反对 12,139,4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6053 %;弃 权 1,68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1,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314%;反对 12,139,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778%;弃权 1,68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233,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4473%;反对 7,000,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6558%;弃权 2,364,1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743%;反对 7,000,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5084%;弃权 2,364,1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7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24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4502%;反对 7,241,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7473%;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8,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181%;反对 7,241,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9379%;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867,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6878%;反对 6,615,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5096%;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3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8.2322%;反对 6,615,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9.2239%;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253,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4551%;反对 7,22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7423%;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21,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958%;反对 7,228,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2.8603%;弃权 2,115,6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052,2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4818%;反对 12,860,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4.8790 %;弃 权 1,685,00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9,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541%;反对 12,860,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551%;弃权 1,685,0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940,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7157%;反对 6,171,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413%;弃权 2,485,9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8,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680%;反对 6,171,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6.5925%;弃权 2,485,9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95%。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