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
果是明确的。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
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
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
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
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
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3%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
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
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
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
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
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
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
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
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
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
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
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书并公告。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
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
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
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
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
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
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
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变更的,或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
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在
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
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
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
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空缺的董事、监事名额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内容。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东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