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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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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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
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载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5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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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9,377,0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4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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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43,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25,7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9%;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43,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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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43,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
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25,7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9%;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43,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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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25,7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9%;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643,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1,7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
决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3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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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