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5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00万股
限制性股票。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