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 晶科能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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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18034        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24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
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2.24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
分配。如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5,199,567 股,扣除回购账户的股份
   ,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34,507,139.87 元(含税)。
(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
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即: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975,478,303×0.224)÷10,005,199,567≈0.223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23)÷(1+0)
=前收盘价-0.22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
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更名为宁波云尚云晶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榕欣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1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
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
问题的通知》
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16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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