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
胜电子”)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08,701,54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利人民币 2.60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365,546,821.12 元(含
税)。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752,231 股不参与本
次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
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5,949,312×0.26)÷1,408,701,543 股≈0.259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95)÷(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6 - 2024/6/7 2024/6/7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之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2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均胜电子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124847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