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