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时间:2024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荣昌东街 6 号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李俊杰
会议议程:
一、会议签到。
二、董事长宣布大会开始及到会人数
根据统计,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665,988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547,665,988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名,
代表的股份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其中 A 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H 股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本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股数达到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
有效数额。
三、董事会秘书栾杰先生宣读大会须知
四、推选监票人
五、审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普通决议案:
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先行投资上海舜华的议案。
六、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就股东发言及质询作说明。
七、董事长李俊杰先生宣布表决结果。
八、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做本次会议的见证意见。
九、董事长李俊杰先生宣布大会结束。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
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资料可到大会秘书处查看。
序,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在董事长作
完报告后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发言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之一: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先行投资上海舜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大家好!
我受本公司董事会委托,宣读《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先行投
资上海舜华的议案》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股份”
“公司”
“上
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城机电”
“集团”)《关于提供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
限公司股权投资商业机会的通知》
,京城机电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城机
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产投”)近期获得投资上海舜
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舜华”
)并取得控制权的商
业机会。
根据京城产投与上海舜华相关方达成的初步合作意向,京城产投
拟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的方式成为上海舜华第一大股东,实现对其实
际控制,最终持股比例不低于 34.58%,计划投资总额约为 5.9 亿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收购”
“本次投资”
)。本次交易过程中,
上海舜华部分国有股东将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形式征集受让
方,涉及上海舜华该部分股权的转让及最终价格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
确定。
京城机电于公司 2012 年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2020 年重大资产
重组过程中,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
下简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鉴于本次投资的标的公司上海舜
华和京城股份少量供氢系统业务存在重叠,基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的相关内容,京城机电特将本次商业机会的有关事项告知公司,
并将本次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选择。
经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状况等,公司拟放弃
本次商业机会。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
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
(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进一步做大做强氢能板块的战略发展
角度考虑,避免商业机会旁落,在上海舜华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的情况下,由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全资子公司京城产投先行收购。本次
收购完成后,京城机电拟运用股权或资产转让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允许的合规措施,妥善解决因收购上海舜华带来的潜在同业竞争,自
本次投资完成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期间,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京城产投将上海舜华股权委托上市公
司管理。同时,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
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京城机电拟就京城产投
本次收购上海舜华股权事项新增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关联方介绍
京城机电为公司控股股东,京城产投为京城机电全资子公司。
(1)京城机电的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6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阮忠奎
注册资本 235,563.70829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97-09-08
劳务派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
经营范围 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技术
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电器设备
(不含汽车);技术开发。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京城产投的基本情况
名称 北京京城机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E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滕明智
注册资本 89,4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8-07-26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中介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经营范围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京城机电及京城产投非失信执行人,与公司之间在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二)拟托管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舜华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永路 8 号 6 幢 1-2 层
法定代表人 高顶云
注册资本 6992.698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4-08-11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经营范围 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
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
元件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6,992.6989 100.00%
上海舜华是国内最早从事氢能技术开发的企业,深耕氢能技术开
发 19 年。作为清洁能源全国先进智造龙头,上海舜华围绕着氢能已
经实现制、加、用产业链布局。在氢能业务领域,涵盖电解槽、加氢
站、气态能源、核电及特装等装备和业务,已成为国内氢能关键设备
和解决方案的领先供应商。
上海舜华围绕氢能产业链提供产品和服务,目前两大核心业务:
(1)为客户提供加氢站建设整体方案、加氢站关键装备、以及
加氢站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2)为整车厂、燃料电池系统集成商等客户提供车载供氢系统。
除此之外,围绕氢能共性技术,还从事制氢装备、氢储能、供氢测试
装备、为车厂提供测试性实验服务等业务。
(单位:万元)
年度 总资产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三)关于拟由京城产投先行投资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氢能产业发展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对双碳目标的达成有重要的
意义,京城机电作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及北京市
“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布局要求,应该主动承担起培育氢能产业
的责任,结合现有的储运产业优势,积极布局氢能源制取、加注、关
键零部件和氢能应用等环节,进一步增强上下游产业链协同优势,增
强集团整体的竞争能力,为上市公司的储运业务进一步扩充在氢能领
域的应用空间。
上海舜华作为国内最早一批从事氢能装备领域业务的公司,具有
较强的氢能产业链关键技术的自主化和产业化能力,拥有研发和技术
储备优势,在交通、分布式能源、核动力等多方向为国内客户提供氢
能产品及服务,并已逐步实现国产化。作为产业储备和发展项目,京
城机电拟结合氢能行业发展阶段和前景,积极培育该企业规模化发
展,完善集团在氢能领域的战略布局,形成全产业链优势效应。
《指导意见》规定,
“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
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
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
的业务或资产。上市公司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应经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国有股东在转让培育成熟的业务时,上市公司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京城机电全资子公司京城产投
先行投资上海舜华并将相应股权委托公司管理符合上述国资政策要
求。
响
上海舜华目前持续投入研发压力大、尚未盈利(根据上海舜华
,对上海舜华的股权投资在风险
和收益匹配上存在不确定性。
氢能行业商业模式尚不成熟,上海舜华短期内不具备持续盈利能
力,如由上市公司收购上海舜华股权,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和上海舜华
的财务情况,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盈利水平等产生较大不利影
响,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也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及相关资产情况,如公司收
购上海舜华,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盈利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京
城产投先行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公司现阶段放弃上海舜华股
权投资项目商业机会,拟由京城产投实施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四)京城机电拟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从切
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京城机电拟就本次京城产投先行
投资上海舜华事项,进一步出具《京城机电关于上海舜华股权投资项
目的补充承诺》,内容如下:
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以及符合届时适用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原则,根据上海舜华的运营状况、持续
盈利能力、北京市国资委氢能产业战略布局并结合上市公司自身发展
需要,经有权机构批准后,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启动将上海舜华的股权或其同业竞争资产或业务以公允价值注入上
市公司。若前述期限届满时相关股权、资产或业务仍未注入上市公司,
则本公司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协商延长托管期限、或将该等股权或其同
业竞争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通过业务或资产的
整合,消除同业竞争。
策等因素发生变化等原因,上市公司认为上海舜华已不再适合上市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或者预计上海舜华未来无法达到注入上市公司条
件,经京城产投与上市公司双方协商,在履行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
可以终止对上海舜华股权的委托管理。终止委托管理后,京城机电承
诺将上海舜华股权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采取其他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则届时允许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上述交易不违反京城机电原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相关内
容,不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规定的变更承诺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京城股份拟与京城产投签署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事项
由于上海舜华与京城股份供氢系统业务存在重叠,且上海舜华尚
未盈利,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为妥善解决因本次收购带来的潜
在同业竞争,京城产投拟将持有的上海舜华股权委托京城股份管理。
京城股份代表京城产投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除收益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置权(含
质押权)外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
(1)出席上海舜华股东会,对上海舜华除下述应事先告知京城
产投之外的其他议案行使表决权;
(2)上海舜华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
(3)向上海舜华股东会会议提交议案;
(4)按照京城产投推荐,委派或提名上海舜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
(5)获得依照法律、法规或上海舜华章程规定应获知的上海舜
华信息;
(6)《公司法》及上海舜华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为:委托管理期间,京城股份在对上海舜华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事先告知京城产投,
经京城产投书面同意授权后,按京城产投意愿行使表决权: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
式;
(3)以转让、出资、置换、赠与、质押、划转等形式处置上海
舜华股权;
(4)利润分配;
(5)发行公司证券、对外担保;
(6)修改公司章程;
(7)法律、法规或上海舜华章程规定对上海舜华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京城股份定期向京城产投书面报告上海舜华股权管理的情况,并
在每一个公历月份月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月度财务报表提交给京
城产投。京城股份应督促上海舜华于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年度财
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京城产投。
上海舜华所产生的全部盈亏及债权债务关系仍由上海舜华公司
享有或承担。鉴于本次股权委托管理不涉及上海舜华股权的实质转
移,京城股份收取固定金额的托管费,京城股份不对上海舜华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
上海舜华股权的委托管理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至(1)京城股
份与上海舜华消除同业竞争,或(2)在不违反京城机电出具的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之日止。原则上,
委托管理期限不超过 8 年,若 8 年终止日期届满前述终止条件未成就
的,双方应提前六个月就延长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
京城产投按每年【20】万元向京城股份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