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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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6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袁建军、徐琥: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00
万元到 2,000 万元。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912.09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37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
准确,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
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
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积极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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