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5月10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
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
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 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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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877,045,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81%。除前述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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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