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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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42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西能源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
   经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
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240,000 万元至 290,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 万元至-3,5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6,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4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
计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185,000 万元至 190,000 万元、净利润为-19,500 万元
至-18,50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9,000 万元至-18,000 万元。4 月 27 日,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186,686.59 万元,净利
润为-19,306.8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8,477.39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年度报告差异较大,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黎仁超、时任总经
理(兼董事)毛继红、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孟海涛违反了《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黎仁超、毛
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
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防止
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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