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控智造: 万控智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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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0      证券简称:万控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1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万控
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9.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65,200,000.00
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 38,679,245.28 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526,520,754.72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 2022
年 3 月 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另扣除前期已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审
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2,181,859.6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04,338,895.0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为规范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余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万控智造股
       份有限公司
                                    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默飓电气有
        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支行
       万控智造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本次公司所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
备及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
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智能化气体绝缘环网柜设备及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
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
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奇、蒋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方式支付专户的资金,通过柜面支付时,乙方
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
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使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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