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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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4第004288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七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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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酒仙桥路 14 号 1 幢C3-4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间、
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
合计 14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93,651,772,
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60.1819%。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
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158,435 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
量为 48,950,610(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6,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
份(即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
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份)
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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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21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8,705,551,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为 5.59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5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102,357,323,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65.7762%,均
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计 25 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8,991,417,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12)《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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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每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
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
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的六倍。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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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1,550,84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2121%;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805,23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78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184,93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1.0306%;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805,23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8.9555%。
(6)《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61,563,89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0%;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20%;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7)《关于申请 2024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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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8)《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102,356,07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8%;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2%;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21,617,66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42%;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58%;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1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1,617,66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42%;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58%;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11)《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89,728,57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4%;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12)《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9,728,57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986%;
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14%;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0,167 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9861%;反对 1,25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39%;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00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
回避表决。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