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
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刊登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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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及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
人等内容。
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 C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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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31,811,97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5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
有 表决权 股份数为 22,798,950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4,610,92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51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310,2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及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上述会议通知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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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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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43,358,8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65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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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6.7126%;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 决结 果 : 同 意 13,811,93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权 5,905,6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11,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6333%;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48,529,7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5,905,6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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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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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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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17,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3692%;反对 17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54,418,60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 16,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93,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0385%;反对 199,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要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8,855,4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5,88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537%;反对 266,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8,855,4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5,88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537%;反对 266,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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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38,855,478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弃权 5,88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537%;反对 266,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情况 :同 意 53,098,456 票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 的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104%。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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