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2 证券简称:起帆电缆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1000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61 号)等相关规定,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性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亦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二)现金利润分配
当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时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
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
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股东分红回报预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
细论证后,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
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
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且公司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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