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 杉杉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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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
分配股数 2,187,005,193 股(总股本 2,258,223,22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股份数量 71,218,030 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37,401,038.60 元(含税)。本年度无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除权除息方法的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187,005,193×0.2)÷2,258,223,223≈0.19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
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1+0)=
(前收盘价格-0.1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
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交易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
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8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人
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 5 ) 对 于 持 有 公 司 于 瑞 士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 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资者(下称“GDR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
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等相关税收规定,以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瑞士时间 2024 年 6 月 13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
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 GDR 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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