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 都 农 牧: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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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 都 农 牧        公告编号:2024-050
              鹏 都 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 都 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鹏 都 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2024】第 19 号)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鹏 都 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田翊、顾卿、符蓉: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晚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2023 年年度
报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
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并遗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
                            “与金融工具相
关的风险”。
  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错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田翊作为公司董事长,顾卿作为公司财务
总监,符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田翊、顾卿、符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建立披露错误内部追责问责机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
求积极整改,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
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公司对相关错误和遗漏已经更正并披露,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 都 农 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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