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
余力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认真审查提名程序、听取相关
说明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提名余力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余力先生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余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资格,不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
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三)同意提名余力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樊斌、陈存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