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
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等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副董事长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水平及工作效率,结合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刘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报
告自递交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任后刘健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委员职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选举刘健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职务,协助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经核查,刘健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本次选举刘健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生效前提。
刘健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二、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 CHENG XUEPING 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核
查,CHENG XUEPING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况。
CHENG XUEPING 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刘健先生简历
刘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7 月出生,博士学历。
深圳市第六届、第七届人大代表,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促进会荣誉会长;现
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惠州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总经理,东莞市杰普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华杰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董事,杰普特电子私营有限公司(JPT ELECTRONICS PTE.LTD.)董事,深圳
市华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44,260 股,通过厦门市
同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25,532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刘健先生于 2024 年 1 月因减持数量超过披露数
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除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外,刘健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属于最高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条件。
CHENG XUEPING 先生简历
CHENG XUEPING 先生,新加坡籍,1975 年 4 月出生,博士学历。曾任武
汉电信器件公司(WTD)工程师,新加坡 Laser Research Pte.,Ltd.高级工程师,
惠普新加坡分公司工程师;现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HIPA PHOTONICS PTE. LTD.董事、总经理,Hylax Technology Pte Ltd.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CHENG XUEPING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00 股,通
过厦门市同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32,299 股,合计持股
比例为 3.51%。CHENG XUEPING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