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巨一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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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一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巨一科技实施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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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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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宜的议
案》。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
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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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为下列期间: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次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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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为 149 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37 万股,
授予价格均为 20.17 元/股。公司监事会已对前述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说明,依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
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司尚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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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
计划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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